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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平电厂张红军浅论受贿罪-实战看盘-金融界股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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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5 13: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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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受贿罪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在主体的认定方面,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不包括刑法38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探讨对于离退休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应予以界定,前者有下列几种情况应以受贿罪处理
瑞平电厂张红军 浅论受贿罪
(1)离退休以前受收他人财物,离退休以后利用 余权 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2)离退休以前为他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离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的,
(3)离退休后与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取中介、介绍、代理等手段,利用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后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其次,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面,既可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可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这需要说明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是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应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最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还是理解为一种许诺,都存在着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瑞平电厂张红军严禁 内外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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