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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产品组合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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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0: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市场上各保险公司习惯将产品组合起来销售,如今天偶尔在保险网上看到合众人寿推出的“幸福人生家庭保障计划”,由“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主险与“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多种附加险组合而成。
想请教一下各位保险行业的兄弟,对组合产品的基准产品,如在组合后相应的费率、理赔、保全规则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做了修改,那么在系统内是如何实现的?
首先说明一下,保险产品一旦设计完毕,其产品费率、投保规则在上报保监会批准销售后是不允许修改的,也就是说,其产品的费率、投保要求是不随产品组合而发生变化的。而理赔是根据产品条款规定执行的,也不能随产品组合发生变动,在保全处理上会有些复杂,如何产品是附加险的话,那么发生的保全申请要看主险的约定了。
总之,产品组合只是销售时对投保人更有利的一种选择,所以很对保险公司经常会搞一些产品组合竞赛,对不同的投保人设计出一套更适合的保单。
保险组合可以以团单的形式绕过报批的门槛吧。至于各家公司在烂用这些规则,估计不是一家的现象,保监估计一年半载也是查不过来的,短时间内放心卖吧。系统内做些处理就行了,反正从上报的数据中也找不到什么现成的痕迹。
我想楼主是想问保险组合产品的系统实现吧,楼上的各位兄弟好像都跑题了。
其实有一点很简单,组合产品无非就是:主险(1个)+附加险+附加险+。。。+附加险
主险一般是按照生命曲线计算的产品费率,而附加险都是定期险(简单说就是一年一保,只和你的年龄段(一般10岁一个区间)和性别有关,系统内每一个险种都有对应的投保和理赔规则,因此不论理赔和保全,是互不相关的。
如果你买的保险中保险责任有重叠,无非相当于你该项保险责任的总保额增大而已(还不一定,要看条款或者保监会的规定)
楼主的意思应该不是简单的将主付险组合在一起。而是作为组合时,产品的费率和一些业务规则会跟基准产品不一样。类似产品作为套装销售时会打折销售。
一般来说,对于这种组合中产品会另有一套费率表支持其保费计算。
由于信息技术部门的弱势,保险公司内部的实际运作情况是制定产品的时候以占领市场为主,技术部门是很少能插上话的。所以虽然2楼讲的修改责任不复核保监规定是对的,但产品真的设计出来,往往已经被改的七零八落了。
更头疼的是,由于组合产品包含多个产品属性,无法区分健康险还是意外险,所以为了便于日后上报数据等等操作,需要将组合产品拆分成原支持产品在系统内存储。这样延伸出来的问题就是同一个责任,在系统内做保全或理赔的时候,需要做不同处理。
从系统设计角度出发,我个人是不支持在系统内做太多特殊处理的。太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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