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自动化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48|回复: 0

证券公司,你们怎么可这样对待一个如此信任你们的小 - 比特币今日价格

[复制链接] |主动推送

285万

主题

285万

帖子

855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8553712
发表于 2022-9-11 08: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公司,你们怎么可这样对待一个如此信任你们的小
文章提交者:金利民 加帖在 股市泛舟 【凯迪网络】
兴业证券公司,你们怎么可这样对待一个如此信任你们的小投资者呢?
作者:宪法卫士(2010-09-22 21:26:40.0)
正文: 本人通过上海“证交所”,向“被告”购买国家明确规定5年后才能流通的福州“东百公司转权”(现改名为东百集团)。第一次是94年12月30日,以每股3.94元买入4000股。第二次是95年1月27日,以每股4分钱买入10000股,总共14000股。由于当时股市暴跌,最后“被告”连每股2分钱都卖不出去而告终。“东百公司转权”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放弃的配股权,而“东百公司”又必须要募集到所有“配股款”。因此,同意“被告”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但必须限时将所有配股款到位。否则“被告”必须全额认购。于是“被告”采取通过上海证交所,向社会投资者先出售“转配权”,再要买了“转配权”的投资者,以每股缴款3.80元。本人由于心脏病突发,耽搁了上海“证交所”代为“被告”办理的交款手续已过了近十天。当时,上海“证交所”同志和“东百公司”均建议本人与“被告”联系办理“补缴款”手续,当时配股工作尚未结束。当时股市暴跌,不少股票均跌进发行价。在此形势下,本人去信“被告”联系办理“补缴款”事宜,并要求“被告”有明确的答复,反之,本人将向上海“证交所”购买已可流通的该股,因为当时两者价差,1元左右,但毕竟后者是可以流通的。去信没几天,很及时收到其非常热情的回信。同年(1995年6月7日)又给本人来信,二次及时给本人复信中,均感谢本人对其的“大力支持和信任”。(当时股价继续下跌,“被告”必须履行其与“东百公司”的“包销”协议,将所有的配股款,全部缴付给“东百公司”,而资金上承受很大的压力。)因此“被告”对本人的感谢是真心的。
“被告”95年6月7日来信内容如下:
您好,来信收到,感谢您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和信任,我公司愿尽所能为您服务。关于“东百转权”事宜,我公司对“补缴款”事项作了如下安排,请您遵照办理:
1. 寄来您的身份证.股东卡.买入成交单复印件。
2. 准备好补缴款项。
3. 接到我公司缴款通知后将款项汇入指定户头。
由于本次补缴款是采取场外过户的形式办理,所以必须等待一批股民同时过户,因此请您耐心等待我公司的通知,如有电话,请留电话号码给我司,如有疑义请再来函或来电话垂讯。
联系电话:0591—7542524
福建兴业证券公司
信中对本人的“补缴款”事项,明白无误地作了具体安排,并要本人“遵照办理”。本人按“被告”的要求全部照办了。并将“补缴款”放在家里,时刻等候“被告”的通知。
不久出乎意料,股市开始回升了,而且一路上扬。本人非但未收到“被告”的通知。连本人从95年8月至99年6月19日共给“被告”寄去16封挂号信均石沉大海。打电话去,对方却答非所问,一无所知,有时刚通话,对方即挂断电话。给人感觉,接电话人不是该公司人员。因此,开始本人以为其地址可能变更了,没想到经邮局查实,“被告”的地址从未变更,并且,信全收到。为此,本人气愤至极。“被告”在股市暴跌时,如此及时来信,并作具体安排,要本人遵照办理!见股价回升了,又故意拖延观望,等股市向好了,干脆翻脸不认账,致使本人将“补缴款”白白的放在家里,丧失当时投资的大好时机,即:中国股市有名的“5.19”大行情。
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律老教授、法律专家以《信件具有合约性质吗?》一文,公开在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上答本人之问。明确指出被告“包销商” 属违约性质,应承担民事责任。
于是,本人连夜写“诉状”,请求法院主持公道。第二天上午向“立案庭”提交“诉状”。该庭女法官建议本人,先将本人投入的“本金”作为“诉讼”的“标的”以便法院确定“诉讼”费。告知本人待该股票正式流通后,按本人实际损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第一次开庭,“被告”没出庭。本人向“独任审判员”提供了一切证据:“被告”来信的复印件,邮局查询单上盖有“被告”确认收到挂号信的凭证,“东百公司”建议本人与“被告”联系的信函及本人给“被告”信的手抄件,其內容,均是表示本人愿意承担风险,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违约。对此,第二次开庭时,经“被告”代表审阅,均表示无异议。尤其是,本人向“独任审判员”,提供了两张购入“东百公司转权”的凭证的复印件,并再三请其重视两次购入的同样“转权”,价格相差近百倍。提示:“被告”就在股市如此暴跌的情况下,才及时.甚至迫不及待地给本人回信的原因。该“独任审判员”多次核对本人提供的“原件”。这样,本人面对着“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二人,完成了包括“最后陈述”的一切“庭审”程序,才休庭。照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出庭,法庭可以作出判决。
“判决书,歪曲,掩盖重要事实与证据,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与错误。本人明明是分二次购入该“转权”的,尤其是二次购买同样的“转权”价差近百倍。购入凭证的原件,该“独任审判员”多次核对,本人也多次提请重视。原因是“被告”是在股市严重暴跌的情况下才迫不及待的给本人来信的。而判决书:“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27日”,“原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福州东百转权’14000股。”显然,故意如此,是为了把“被告”给本人的信件,是出于对本人的恩赐。“被告”来信内容是明确无误的。而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如果被告向原告发出含糊其辞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对此,可能“被告”也不会认同以上的“本院认为”的,因为“被告”毕竟是堂堂的“大券商”,而不是没有教养的自然人。反之,今后怎能取信于人呢?今后,谁愿意与一个在关键时刻,“发出含糊其辞的意思表示”,而又拒绝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的堂堂“大券商”的业务往来吗?而且公司的信誉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如果,真的向本人发出“含糊其辞”的恶意,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来信内容中,每字、每句都是明确无误的。另外,判决书上,在“本院认为”中,将1994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东百公司”一个公告,以此来认定,“被告”95年6月7日给本人来信,无过错。如果,这个公告真的那么神圣。恰恰就是发公告的“东百公司”来函,要本人与“被告”联系的。尤其是,“被告”,怎么可能在公告刊登半年后,给本人来信,作出指令性的要求,并要本人“遵照办理”呢?况且将半年前的公告,可以认定半年后的作为,无过错。显然是逻辑混乱。另外,在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怎么可以删去“被告”来信中的重要内容。判决书中,将本人提供的致“被告”信的手抄件只字不提。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主要的原则,均是保护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无过错的法人与自然人。而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却称:“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本人彻底败诉。显然,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本人在“二审”庭审中指出,原判决书,歪曲、掩盖事实与重要的证据,本人举证。“上诉”其间,本人购买的“东百公司”转配股可上市流通了。本人得知,“被上诉人”已将本人购入的“东百公司”转股,已以每股18元多的价格全部卖出。立即书面通告“上诉”法庭。注:根据同股同酬的原则,本人所购入的“东百公司转权”,经历年送股、分红利,早已增至二万多股了。(对此,有上海证券报,资料库提供的数据为证)。
不久,寄来了“上诉” 判决书。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的,应退回“重审”。而“上诉” 判决书,干脆把“原审”认定的事实修改了。因此,出现了二张内容严重不同的“原审认定”。这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在“上诉” 判决书上,以“本院另查明”方式,对“原审”判决书所掩盖与歪曲的事实给予部分更正和补写。如:“本院另查明”:本人未等到“被上诉人”的通知,“曾16次致函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收信后未给予答复。”“上诉”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收信后未予答复,工作态度欠妥”,退一步说,就按“本院认为”所述,难道“工作态度欠妥”,致使本人权益严重受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吗?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本人“上诉”。显然,“上诉”法庭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尽管驳回本人“上诉”,但是,判决书内容与“原审”判决书相比,前进了一大步。并且,揭示了,“原审”判决书中,歪曲、掩盖的部分事实。
注:由于经上海“人大代表”把我的该案作为“人大”提案,对此,上海高院审监庭有笔录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我的申诉案的年轻法官声称,对我很同情、他也对我说,“包销商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但是他仅同意代表高级人民法院做包销商的工作,目的是要包销商给我经济补偿。但做了多次工作没做通,他对我说,他也无奈。


合约地址怎么买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期货交易自动化论坛

GMT+8, 2025-9-12 16:28 , Processed in 0.082940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