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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09: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安装了不可导出数字证书的网银被盗转了4万余元,经过两年的协调未果,上法庭又被建行走了上层路线,申冤无门,所以今天开始我母亲带了家里人去建行维权要钱
到了建行不久,就有位自称建行长寿支行行长的人出来了,并且边上几位建行职员也都说这就是行长,他们把我家人请到了办公室谈,言下之意就是让我家人回家等消息,我们已经等了2年的消息,当然不会再上当,原来这只是建行的缓兵之计,建行打了110,找来了警察,可是我家人在建行既没有闹事也没有吵架,110要抓人也无从下手,更何况我们家还是建行的客户,建行龙卡也还没有销掉,客户来找建行磋商难道也不行?
然后我们就知道了一件让人气愤的事情,110同志核实身份的时候原来这个所谓的行长其实并不是行长,我们又被建行骗了。。这个自称行长的其实是长寿支行的某办公室主任黄X光同志,恭喜你黄同志,你在建行坑蒙拐骗的伟大形象上再一次的添光加彩!原来欺骗才是建行的不变的主旋律!!
原帖由 qiaodong01sina 于 2009-8-26 21:25 发表

数字签名算什么,大家看看你们有几个人手里有银行签章证明帐户余额的书面凭证?
银行卡用着挺方便吧,每月工资自动就进账了,消费的时候把卡一刷,要用现金的时候到ATM上就可以拿,不过。。。。
万一有一天银行的数据不见了。。。。。。所有帐户余额都清零了。。。。。。。
银行要求你证明你的账户原来应该有多少钱。。。。。。
中安网:http://www.hacker.cn/News/guoneiNews/2009-5-5/095599C1IZ.shtml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资料办卡窃取储户存款,银行应当向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6年6月11日,福州市民姚某一张建行储蓄卡上的账户存款余额为6.7万元。2006年6月底,姚某发现其卡上仅剩400元,他到建行查询发现,其存款于2006年6月12日在建行福州市连江支行及其凤城分理处被他人取走。
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是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包括姚某在内的一些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信息伪造受害者身份证和一张磁条已被损坏的龙卡储蓄卡,然后持假身份证和龙卡储蓄卡到建行连江支行支取姚某的存款。
针对已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建行连江支行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填写了请求换卡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后,为其换了一张真卡。犯罪嫌疑人持卡支取了姚某活期储蓄账户上的存款6.7万元。
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被冒领的损失。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办卡银行未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以及及时兑付存款等相关义务,造成姚某储蓄存款被他人冒取的后果,应当根据储蓄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判决银行向姚某偿付人民币6.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作案手法
1.使用“木马”程序入侵网站服务器,窃取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及密码。
2.利用这些信息伪造受害者身份证和一张磁条已被损坏的储蓄卡,然后持假身份证和储蓄卡到银行取存款。
千万别吵别闹,别有肢体冲突。建行的人拿你也没法,110也不会管。
退一万步说,就算你和建行的官司打输了,老妈妈们也只是讲事情经过,建行如果告你诽谤要赔偿,还得拿出赔偿依据来。
兄弟,顶住!坚持到底!
这帮鸟银行的大爷们,就是其软怕硬的,就是欠收拾!
这周和建行上海分行的某办公室主任,建行普陀支行某副行长,建行上海分行法律代表潘X和建行上海分行系统部王X进行了对话,内容如下
理下思绪,回忆跟建行上分主任,普陀支行副行长,上分法律代表和上分系统专家的对话
本以为这么多重量级人物到场,领导,非领导,专业的,非专业的都到了,或多或少总可以明确一点责任,到底是银行系统的漏洞还是储户自身的问题
切入正题后,1,我要求建行提供我的网银登陆日志,网银转账的数字证书签名日志,以及ATM的取款录像等关键证据
2,我要求建行解释为何我安装了不可导出的数字证书,在我未开机的情况下却仍可转账
建行主任解释了ATM的录像问题,说是因为警方未及时取证以及建行内部的流程和管理原因,所以ATM录像未能保存
6月16-18号被盗,我6月23号报案,当天就联系了95533,建行上海分行电子银行部的王X和系统部王X当天也来我家了解情况,并保证会立即保存证据,全力配合警方破案,为我追回损失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银行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监控录像)的保存期不少于30天.对有疑问的或特殊的监控录像要单独保管,视情况延长保管期.
事发到报案没有超过一周,ATM取款录像这么关键的证据怎么就会没有了呢?虽然是异地建行,但是无论如何是属于建行一个系统的,这就是建行承诺的保存证据全力配合警方破案?
究竟是程序原因还是建行另有隐情,不能让这些证据曝光?
谈到网银的登陆日志,是法律代表潘X回答的,在法庭上已经和他有过对话,他的回答是登陆日志警方和法官都已经调取了
那么这些信息为什么偏偏就不能给储户呢?难道内中另有奥秘?
然后说到为何安装了不可导出的数字证书,在未开机的情况下还会转账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系统部王X回答的,也就是当年来我家查看过证书安装情况的那位
王X的回答很巧妙,虽然他在我得电脑上看到的是私钥不可导出的数字证书,但是他对我安装的是不可导出的证书表示怀疑,认为我第一次安装的可能是可导出的数字证书,然后再改成不可导出的数字证书的;
我要求他提供银行服务器上的log说明我第一次安装的不是不可导出的证书,他表示银行服务器上没有;于是我愿意提供我的电脑供他们提取log证明我安装的证书究竟是不是可导出,王X表示我得电脑的控制权在我手里,我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所以不能证明这点;
也就是说,建行认为我撒谎了,欺骗了建行和法官,我第一次安装了可导出的数字证书,案发后在建行来我家查看现场前改成了不可导出的数字证书,并且要我拿出证据证明我没有改动过数字证书!
是不是很荒谬,是不是很神奇?这就是建行的网银系统,这就是建行提供的数字证书,这就是建行的职员,这就是建行的服务,建行就是这么对待储户的,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他们又该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
最后一点是网银转账的数字证书签名,又是王X回答的,王X言之凿凿的说建行的每一笔交易都是验证客户ID+密码+数字证书签名的,不然就无法转账
那么提供给储户书面的材料又有何不可呢?建行不信任储户,储户又凭什么在丢失存款后再次信任建行呢?
最后的结论还是建行什么书面资料都不能提供,然后建行又给我了善意的建议:努力搜寻证据,请个好律师去告他们,法律是公正的,法官会给我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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