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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系列介绍 - 第3页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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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08: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 现金发行              
    现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流通中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现金是货币的一部分,货币包括现金和存款货币,是货币供应中是最活跃的一个层次。
    现金发行量,是指银行投放出去的现金和收回来的现金轧差后,净投放到社会上的那部分现金,又被称为市场货币流通量或流通中现金。商业银行投放现金主要渠道有:储蓄存款现金支出、工资性现金支出、行政企事业管理费现金支出、农副产品收购现金支出。商业银行收回现金主要渠道有:储蓄存款现金收入、商品销售的现金收入、服务事业现金收入、税收收入。
    现金发行要和经济增长相适应。 控制现金发行对于控制通货膨胀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措施有:
(一) 对现金发行实行计划管理
(二) 通过运用利率杠杆来调控
(三) 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付,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制度。
(四) 加强银行帐户与信用卡的管理,堵塞现金支付的漏洞。
(五) 努力改进金融服务,延长营业时间,增加现金回笼。 控制现金发行,不能单靠银行,必须依靠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相配套。
三、 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存款准备金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作用过程如下:
    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提供放款及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为准备金率提高,货币乘数就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偏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息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都相应缩减。反之,亦然。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十多年来,经历了四次调整,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抑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过快、货币投放过多的状况。目前,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方向是要逐步恢复存款准备金支付清算和作为货币总量调控工具的功能,改变原来主要功能不在调控货币总量而在发挥集中资金,调整信贷结构的作用。
四、 利率政策   MORE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的比率,通常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根据资金借贷关系中诸如借贷双方的性质、借贷期限的长短等,可把利率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短期利率和中长期利率、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手段的运用,通过调整利率水平与结构,改革利率管理体制,使利率逐渐成为一个重要杠杆。1993年5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时经济过热、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高,两次提高了存、贷款利率,1995年1月和7月又两次提高了贷款利率,这些调整有效控制了通货膨胀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996年5月和8月,1997年10月和1998年3月,针对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已取得显著成效,市场物价明显回落的情
况,央行又适时四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对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附表:
(一) 98年3月25存款利率调整表
项目 利率(97.10.23) 利率(98.3.25)
一、活期存款 1.71 1.71
二、定期存款(整存整取)     
   

三个月 2.88 2.88
半年 4.14 4.14
一年 5.67 5.22
二年 5.94 5.58
三年 6.21 6.21
五年 6.66 6.66
(二) 98年3月25日贷款利率调整表
项目 利率(97.10.23) 利率(98.3.25)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7.65 7.02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8.64 7.92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9.36 9.00
三至五年(含五年) 9.90 9.72
五年以上 10.53 10.53
    公开市场,是指各种有价证券自由成交,自由议价,其交易量和价格都必须公开显示的市场。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办法来调节信用规模、贷币供应量和利率以实现其金融控制和调节的活动,是货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工具。
    此业务的操作方法:
    当中央银行判断社会上资金过多时,使卖出债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资金;相反,则央行买入债券,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我国的公开场业务从外汇操作起步,1996年又开办买卖国债的公开市场业务。
六、再贴现              
   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为获取现款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作的票据转让。
    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它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筹资成本,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张,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可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结构调整。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具有以下特点:
(1) 一种短期利率。因为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以短期为主,申请再贴现合格票据,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期限也在1年之内。
(2) 一种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信货政策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
(3) 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兰银行贴现及放款有多种差别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现贴现利率为最低标准。
七、基础货币与中央银行贷款              
   基础货币,是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成倍收缩能力的货币,它由流通中现金和金融体系的存款准备金构成。目前,我国央行基础货币的存在形式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货币流通量和非金融机构存款(即财政金存款+邮政储蓄转存款)。央行基础货币投放渠道包括:央行货款、金银外汇占款、财政透支借款和各种专项贷款。
    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一种重要渠道。此贷款会增加金融机构贷款的初始资金来源,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因此,控制中央银行贷款,对于防止信用过度和通货膨胀有重要意义。
八、 信贷计划与信贷政策              
   (一)信贷计划是一定时期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数量匡算与结构摆布,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信贷计划的发展:改革开放前——统有统贷的管理体制。1979年开始——实行信贷差额包干的办法。1984年以后——实行“统一计划
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将央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开。1995年以后——央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法,逐步完善信贷计划体制,最后完全过渡到比例管理。长期以来,信贷计划以贷款限额方式进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货币供应量,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由于贷款资源不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不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信货资产质量。
    (二)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
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信贷政策的制定应遵循扶优限劣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目标是为了改善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 金融风险的危害及表现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金融风险的危害性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二、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风险可能来自借款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承诺。
   (二)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支付能力的不足。
   (三)风险可能来自市场利率的变动。
   (四)风险可能来自汇率的变化。
   (五)风险可能来自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不适时宜或失误。
   (六)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重要人员的违规经营。
   (七)风险可能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
   (八)风险可能来自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使用。
   (九)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的过快发展。
二、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监管一般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内容。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
    基本要求--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当局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力的可靠法律保证;对监管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总体法律规范之下,监管当局应当并能够制定具体的监管规章或监管指导原则;金融监管必须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杜绝监管中的随意性,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与要求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目标-- 通过在金融机构审批环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实施有效的控制,保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并与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要求-- 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业务营运监管的内容与方式
    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监管的具体内容在各国之间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
制等几个方面。
    对金融机构的营运监管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控和现场稽核检查方式实现的。
    非现场监控是监管当局通过现代化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 现场稽核检查,指中央银行派专人进驻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经营情况实施全面或专项的检查、评价和处理。
四、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一)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
    对金融机构的一般性问题,要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要视情节轻重,依法
对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化解风险的措施
    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央银行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性接管。 当个别金融机构遇到无法克服的临时流动性困难,有可能动摇公众信心或影响金融体系稳定时,监管当局根据需要可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支持、提供临时贷款等方式开展紧急救助。
    如采取了纠正措施或紧急救助之后,金融机构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中央银行则应尽力促成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兼并或收购。
    当所有努力都无法奏效时,中央银行将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断然措施,以防止危机蔓延,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完整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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